【资料图】
男女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者的收入,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如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063条第三项内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内容规定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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